我于2009年2月15日考察某大厦14层一件房子开饭店,想形成连锁模式的楼中店。当时物业招商部非常赞同,立即签约,并于今年3月15日开业。(期间,我想办营业执照的时候,物业经理还劝我不要办,说大厦里面没有人来查,不用办)。现在经营3个月,营业执照在申请中状态。6月15日我要缴下一季度房租的时候,他们突然拒收,还说是因为消防局有通知,不容许大厦里面开饭店,要限期一周内搬走。并且不退押金3000元,更不赔偿任何损失。我投资4万多的费用感觉就像丢进大海,找他们评理,他们居然说当时答应我进来开饭店的经理和我的协议都是口头协议,契约书没有开饭店的字样,并且也都是那位经理的个人行为,只是为了招引客户,跟物业公司没有关系。现在全楼有3家饭店,5家午托班,都要限期搬走,想咨询一下这样的事应该怎么处理,还有就是打官司的话,有没有胜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