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7年五月由秭归法院判离婚,当时婚前债务17万判与对方偿还。可是债方于2008年初将我与前夫共同起诉到宜都法院,要求共同偿还债务。宜都法院于2008年5月判决债务由我前夫偿还,我付连带清偿责任。请问律师我应不应该有偿还债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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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因此,法院的 判决 是对的 。你 应该有偿还债务的责任。你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你前夫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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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生效的判决当然是有效力的,按照判决书的内容你应该偿还,如果你对判决书不服,应该在法定期限内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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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