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5年4月26日入职的,现在的合同签到2011年3月31日。我们公司还是蛮正规的,平时也都是按时缴纳4金的。现在的问题是:公司近期流失一个大客户,近期需要提前解除蛮多员工的合同。。而我们绝大多数的员工,工作也是非常认真的,平时日也为公司获得多很多的荣誉,现在公司要协议让我们解约或者离职,我们作为员工方,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如果公司提出经济赔偿,我们最最基本的要求应该是什么呢?)
补充:涉及赔偿方面,能尽量详细一些吗?因为我们公司近期就要找我们商谈具体事宜了,谢谢律师大大们回答。。。(唉。。80后的一代,我们要自强了。加油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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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依据第四十四条(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在这里,强调一下,如果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则单位可支付一个月的代通金。
如果你们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而单位又无法提供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依据的情况下,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恢复劳动关系,或提出双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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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解答:主要是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都是正规操作就请相信公司仍然会正规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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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的话,是N+1,N是你已经在公司工作的年限,1是指不提前一个月通知,让你马上离职的替代通知金.如果不能协商一致,而公司又构成违法裁员的话,可以赔偿2N+1.所以你可以根据这两个标准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提出劳动仲裁,并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注意保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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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的话,是N+1,N是你已经在公司工作的年限,1是指不提前一个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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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