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公有四间院落,膝下有四个女儿,一个儿子,由于儿子一直不孝敬所以外公一直在三女儿照料下生活,十年前由于舅妈打骂公婆曾上过法庭。
姥姥也在10年前去世,今年由于外公年事以高,于今年4月去世。去事前曾立下遗嘱愿意百年后把自己的财产给三女儿,但是写遗书的时候,没写“遗嘱”两个字是不是这样在法律上也能生效,还有就是其中三个女儿都不要属于自己的那一半财产,愿意把属于自己的那一半财产以补偿的形式送给三女儿。这中间应当怎么写一个书面的字据,还有就是以什么样的形式去起诉我舅舅呢? 我外公在08年的2月左右写了一份遗嘱。内容是用电脑打的但是他的名字`日期。手印都是自己的。
今年4月份去事前写的这一份遗嘱,内容,日期。手印都是他自己一个人做的,就是在写遗书的时候“遗嘱”两个字没写如果起诉的时候用哪个比较有利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