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
你们好!事情是这样的:
我是去年毕业的大学生,上学时把户口迁到了学校的所在地,毕业后因为当时报了当地村官户口延迟迁出了,后来我到深圳工作也没怎么注意户口问题,直到从深圳辞职回家参加各种考试才知道麻烦,因为需要各种各样的户籍证明,于是才想把户口迁回原籍。但是去学校当地的派出所开迁移证的时候,他们说要所迁入地派出所出的接收证明或者工作单位的接收证明,但是我现在还没有工作单位。但是今天我去我们这里的派出所开证明的时候,工作人员却要我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出的迁移证,不肯开证明。我想问一下,学校所在地派出所的做法是否合法,而我的原籍所在地派出所是否有义务开具接收证明(我的原籍居委会已经同意我迁回了)?这两个派出所的行为是否合法?而我要起诉原籍所在地派出所是以什么理由,法院是否支持?当然大家能指明其他方法更好了,除了找熟人帮忙这个方法外。谢谢大家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