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某公司签订的连锁特许加盟营运合同,公司是合同的甲方,我是乙方。主要经营鸭脖子、鸭头、鸭爪等熟食产品。
因目前仅经营上述产品,基本无赢利,因此我在店内现场冲调一些奶茶销售。
合同在双方权利义务中有这样一条条约“乙方不得经销其他单位的各类产品”。关于违约责任是这样约定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向非违约方赔偿损失,损失无法确定的,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三万元。”
现公司(甲方)就我销售奶茶这种行为发出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我停止销售奶茶,并要追究我的违约责任。请问这种乙方自制产品是否属于上述条款中的其他单位的各类产品?按我的理解是合同主体甲乙双方之外的单位所生产的产品才算其他单位。如属于是否违约金就一定要赔偿三万元这么多?
-
个人认为,你在店内现场冲调一些奶茶销售,不属于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即使勉强算是违约,违约金也过高,可申请降低。
-
不属于违约。即使勉强认定为违约,设定的违约金也过高,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
-
属于违约行为。但是该行为并不是与之进行竞争的产品,故可以向法院主张不予赔偿。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