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方是商铺合同的第一持有人,乙方是从甲方手中签订合同取得商铺租用权的人,丙方是再从乙方手中签订合同后取得商铺租用权的人.
2、丙方与乙方签订合同时,甲方不在场,甲方不知道乙方将商铺转租给丙方。
3、丙方与乙方签订合同时,乙方已收取转让费1.5万元,押金3000元,收取丙方交来的转让费时并未写有收据等证明材料。合同内写明有收取押金的情况 ,但未写明有收取转让金这一情况。合同租用期为5年,租金按年交付,每年6万元,租金直接汇入甲方的银行帐号。丙方按照合同,已将上半年的租金3万元汇入甲方的银行帐号,保留有银行存款的回执。
4、现在,甲方已与乙方取消合同,直接从丙方手中收回商铺。
请问,在法律上,丙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丙方能通过法律手段从乙方手中拿回转让费和押金吗?如何拿回呢?
等待你的答复。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