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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下班时间,我从斗谭去巨化经过上街,由于有急事我想超前方的一辆电瓶车,超车前我响喇叭提示,她当然车骑在非机动车道(2米多宽吧)的右边,我从左边超上,当我的车跟她车驶到平行位置时,她的车把手碰到我的车把手,摔倒了。当时以为只是擦破点皮,为了不影响交通,在经过她的同意下我把双方的车扶起来(双方的车没受损)。过了一会儿她老公来了,她说脚好痛,膝盖处不能动了,我跟她们说好去医院拍个X光看下膝盖骨是否骨折,她老公把她老婆的车拉到人行道边上,我的车带着她小孩子一起去了医院。经医生诊断,膝盖骨折需开刀治疗。看到事情这么严重,她老公报了警,由于事故现场已经破坏,交警只做了记录备案。我在她老公的要求下先垫了2100元钱。我想问下杨律师,像这种情况我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

交通事故
2009-06-16 12:37: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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