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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广东江门的读者。在10月12日我开着摩托车(正常行驶)经过XX路,有一辆停在路边的小车刚好打开小车的门(司机那边),故且发生了碰撞,两车均无损坏,我右脚背被小车的门碰伤。当时已报案,肇事方当时已经赔偿800元给我,两方均已签了交通事故协议书。我当时自己搭车去医院治疗,过了几天后我的伤口感染(热壅血瘀),并入院治疗22天。治疗费已用了13263元,大大超出了肇事方赔偿的金额。我打电话和肇事方谈,对方以事故已经终结为由,拒绝再付款。请问我还能够追加肇事方赔偿吗,我可以用什么的理由起诉对方呢,谢谢 。

交通事故
2008-11-16 16:51:4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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