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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草编厂是集体企业,自1995、6年来,经营陷入了出租厂地、办公楼闲置、职工赋闲状态。 1997年11月,我按当时找工作的办法,将工作关系转移到该厂,该厂同意(招工表上盖章)接收后,我的个人资料转到县一轻存放;当时该厂职工都没签订《劳动合同》。 该厂一直处于停产状态,所以我一天班也没上;中间经厂方同意,办过《再就业优惠证》,但一直也没找到合适的职业。 2000年5月,厂方通知我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我按要求的时间去了。 2005年5月,厂方通知缴纳养老保险,我自费缴纳了1997年到2003年的养老保险。 2008年,草编厂场地转让给地产商,厂方年末时给我发了100元的职工困难救助。 今年6月初,厂方按转让前拟定的计划,给职工缴纳了一直到今天所有欠缴的养老保险;但我被排除在外,厂方的理由是:没参加过具体劳动,不予缴纳。 现今草编厂场地已经转让他人,办公楼没了,场地没了。(厂长有自己个人的工艺品厂。) 我找了厂领导多次,都以“空挂户”、“没钱”给打发了。我想问一问,我这样的情况,能不能要求厂里给补交养老保险?受哪些具体法律条款的援助?

刑事案件
2009-06-16 11: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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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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