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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七年,我公司与湖北省第四地质大队在本县隽水大道老地质路段,联合开发了一小型拆迁还建项目,经政府批准(以甲方名义报建的),临街建了二栋小综合楼。县纪委找我们催缴出让金,今年三月六日至三十日,先后出具了三份总金额不同的、没有法律效力的(出让金没有经过正常的会审、地价没经过有效评估等相关规定程序、成本地价每亩达120多万元,其中仅出让金就高达每亩60多万元)天价出让金缴费通知。并于三月三十日向县自来水公司和电力公司发函,要他们对该综合楼停止供水供电、停止开户报装。三月底省四大队向县政府提交了《关于拆迁改建职工宿舍楼要求减免相关税费的函》请求土管部门按规定和法定程序确定出让金价格。 四月二号,为了解决综合楼的生活用水用电,借高息拾万元交给县纪委,请求开通水电。没想到,钱交了,水电不但没开通,县纪委又几次向省四大队领导施压、要出让金,而县纪委交款标准从十万,提到二十万、三十万,现在又提到五十万。 想请问各位,行政职能部门这样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另外,我听说,国家今年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出让金问题,出台了新政策,出让金可以缓交,请问是否属实,我从哪里可以查询到具体细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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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6 15:34:1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