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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4年为了谋生在辰溪县黄溪口开了家手机维修店,直到2008年这里的移动营业厅老板和我协商好了在我店内设置了个移动业务受理区。这样一来就每天有女营业员在这里上班。今年1月新来个营业员,是个本地方的女孩子。日子久了,就慢慢就很熟了,熟了就比较随便了点。她没事时就在我本人私有电脑聊天,玩游戏。我没事做时有时候和她开开玩笑,说说话,因为离得近,难免有时候肌肤碰触,这也没什么的。2009年6月15日她没事做照常坐在我的电脑边玩游戏,我也坐在她旁边,在谈小孩子玩具陀螺的话提,我的手不小心碰了一下她的乳房,当时就踢了我一脚,我知道她真的生气了,我赶忙向她道歉,走到外面的椅子坐着,她一边哭一边打电话叫她爸爸快来。不到几分钟,她的爸妈来了,她的爸爸气势冲冲不问原因,不管三七二十一,对我就是一顿拳打脚踢,还扬言说一个外地人敢欺负本地人,要砸了我的柜台,没收了我的手机。就连她的奶奶也来了,一到店里就长哭短叫的,抓住我的手不是打就是撕。当时我是有口难辩啊,我想自己犯了不该犯的错误,任凭他们处置,赔偿了2000元算是了事。事情过后,我越想越觉得有点冤,请问各位大律师,广大网友应不应该得到这么大的惩罚呢?

损害赔偿
2009-06-16 08:5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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