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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今年7月与张小姐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2年,但因个人原因我现欲出售该物业,我已经与租客电话沟通过她放弃优先购买权,但她要求我赔偿她2倍的押金及中介费、搬家费,我认为不合理。我愿意赔偿一倍的押金,请问这种官司我的胜算大吗?

合同纠纷
2008-11-16 16:40:57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你要出售租赁房屋,必须保证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放弃优先购买权,你可以与其商定是否解除租赁合同,如果其想继续租赁,即使你将房屋出售,租赁合同对承租人继续有效。如果你因对外出租房屋影响房屋出售,可以与对方协商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应遵守你们签订的租赁合同。应该是你违约在先,一般是退还剩余租金、承担搬迁费用,如果合同有双倍或其他惩罚性条款,应当按约定条款处理。如果买房人同意继续承租,更好解决了。
  • 相对张小姐来说.她认为她的某些要求是合理的.
  • 你要出售租赁房屋,必须保证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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