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外地一家企业.和被告自2007年9月10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内多次签订供货合同,被告从我处购进西门子,三菱等电气元器件,商定自被告收到货物起到3日内付清全部货款后开出全部增值税发票。总计118828元,被告付款104845元.未付款13983元.期间原告与被告对帐两次.注明付款日期,被告盖财务章并签字确认.但均未执行。
我公司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时,被告以企业效益不好为由拖延支付货款.并提出原告先开增值税发票待被告财务入帐生效后再付款,但不提供具体付款日期等我公司不能接受的要求。后来我公司多次找被告协商交涉,提出一次性开出所有货款增值税发票64246元,被告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等合理要求(现金,银行电汇,银行汇票等方式),均被被告以厂长不在为由拒之门外。
证据材料
1)双方签字确认对帐单2)部分合同传真件.3)部分发货单传真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