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元月一日在21世纪不动产签了卖房合同,又因老公不同意卖,现买方和房屋中介所起诉我要求赔偿。我在郑州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中了解到“共有房地产,未经其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此条例不知能否作为有利的证据,在我签订的合同中有一条写着:若甲方房产不符合国家及郑州市房屋上市交易的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不知这条和条例是否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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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和承担多少违约责任要看你们签订合同是中介公司和买房人是不是知道你们房子是共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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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你的过错导致该合同不能履行,你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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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并不能作为你诉讼的证据,合同中的约定可以作不同的解释。
建议带上合同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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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办理过户,你们当然有权拒绝卖房;至于违约责任,要看合同规定;我代理的类似案子,运用有效策略,一般都在规定的违约金的一半以下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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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