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1998年1月经过某银行某市分行保卫部(国有企业)进入其消控值班室工作。之后再由保卫部把我的报名手续转到该市保安服务总公司(简称A公司),并由其代发工资,没有签任何劳动合同。直到2003年4月,该银行把我直接招聘进行,并由其内部成立的物业公司直接为我发工资,至2005年5月。
此后,该银行又把我转到据说是某物业公司(此公司不能经营金融保安业务)。2008年开始,又把我转到A公司某分公司(仅挂靠在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名下的分公司,而且没有注册资本,简称B公司)。
2009年5月15日,B公司要我签订一年期合同,我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B公司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叫我不用再上班。
接到这个通知后,我马上打电话问该银行保卫部领导,他们却说并不知情。
16日离职时未办理任何手续,只是发放了属于我的那份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