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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至2009年年初在职期间,利用职权之便,通过伪造印章向客户私自收取各类款项共计70万。事发后,我已卖车卖房,各处借钱,尽最大能力归还,但现在未补回金额还有37万,已暂时无能为力。于是在今年6月,我自动向警方投案,交待情况。因本人现怀有身孕2个月,警方立案后对我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公司(私人制)因为本愿意承担损失,多次找道上的人不择手段地逼我和家人还钱,甚至闹到我丈夫单位。请问如果,我发生什么人身意外的话,这38万的债务是否会让我丈夫一人承担?同时补充说明一下,我丈夫在整个事件中也算是受害人,因为他也是今年5月25日事发当日才知道,而且他知道后也在尽力帮我想法还钱。

刑事案件
2009-06-14 22:23:0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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