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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于某签定了一份网站建设协议,原本由我亲自建设网站,但由于我工作繁忙,没有时间制作,就叫我的一个朋友林某帮忙另找人将网站制作出来,之后,林某就找到其朋友陈某制作网站,林某与陈某签定了制作合同,约定以4500元的价格制作该网站。之后我将网站的策划交由林某转交陈某,陈某依据该策划制作完成之后,要求于某使用自己提供的网站存放空间,以保证网站版权,但我与于某的合同中这样一条:“甲方(于某)可以向乙方(本人)或第三方互联网服务商购买域名注册、网站空间、企业邮箱、网站维护、网站推广、网站推广等服务。采用第三方的网站空间时乙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于某以此条款认为,可以使用自己提供的空间,要求使用自己的空间。但陈某与林某签定的合同中这样一条:“乙方(陈某)有该网站的所有权,甲方(林某)只有该网站域名及程序的使用权”陈某以此认为于某不应拥有网站的所有权,如于某使用自己的网站空间存放该网站程序,需支付陈某购买所有权的费用5000元,于某认为该费用应由我支付。请问,该费用我是否应支付?网站的所有权或者说著作权应属于谁,陈某合同中的条款是否有效?

知识产权
2009-06-14 23:3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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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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