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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别人签定的《借款合同》中规定:发生纠纷后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我就在贷款方法院起诉。胜诉后,对方提出再审申请称:上约定违反《仲裁法》第七条规定,约定无效。请问是这样吗?我找到了下面的条款,不知是否成为在贷款方法院起诉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1993年11月17日法复<1993>10号发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3>44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3年11月17日 实施日期:1993年11月17日 (中央法规)

证券投资
2009-06-14 21:50:42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在你提出起诉,对方出庭答辩的话则视为对方对你起诉的认同。在你胜诉后,对方再审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对方应该在一审开庭之前提才成立。故对方再审的理由是不成立的。详细可以电话咨询
  • 我认为,仲裁协议无效,作为原告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应没有疑问。
  • 仲裁协议约定不明应视为没有约定。另外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应在答辩期内,不能以管辖权问题提起申诉。
  • 你问题可能不是那么简单,“发生纠纷后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无效的。因此你是无法按照上面的约定到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应该原告就被告。如对回答满意,请按采纳!
  • 关于纠纷处理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是无效的。因此,可向贷款方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 你们约定的仲裁协议无效,应当到法院起诉解决。
  • 版主解答:仲裁条款因不明确而当然无效。管辖法院应当是不存在法律障碍的。
  • 违反仲裁法,是指此条款不能作为申请仲裁的依据.但我认为并不因此就排除后面对管辖法院选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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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