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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15日20时20分,甲驾车载乙和丙沿无名小路由南向北行驶,丁驾车沿无名小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法地点,二车发生碰撞,事故致车损,人员受伤。 事故发生后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 甲方:1:未靠右侧通行。2:载人。 乙方:乘坐轻便摩托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丙方:乘坐轻便摩托车(同上) 丁方:无违法行为 认定甲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乙和丙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丁方无责任。 请问律师:1:两摩托车相撞对方一点责任都没有吗?2:在此事故中乙方和丙方虽然受伤,是否也有责任,他们应占几成。3:本次事故责任划定的合理吗?

交通事故
2008-11-17 13:2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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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