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前妻于1997年3月离婚,然后我于97年4月买了一套房子,产权登记时间是97年4月,最近我想把这套房子卖掉,在办交易手续时发现当初为了避税,房产公司把发票的时间提前到94年10月30日,所以现在交易时房产交易中心要我前妻来签字,我前妻不肯来(漫天要价).
我手头保存材料:房屋订购协议(97年4月10日),分期付款的收据(都是97年4月以后),按揭贷款补充协议(反映贷款时间为97年5月--2000年4月),房产公司愿意帮我证明发票的时间有误。
我现在该怎么办,继续房产交易?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