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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婚姻期间,妻子李某从其同事张某借款五万元让丈夫做股票,丈夫王某以个人名义打了欠条(王某拿钱时没见到张某)。之后股票投资失败,二人关系日渐恶化,于2006年底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写明: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形成的债权债务,各自负责;财产分割完毕,没有异议。办理完离婚证后,男方王某向女方李某索要应归自己的财物(二人约定,未在协议中写明)时,女方李某以张某的债务未清为由拒绝给付。 2 因离婚,女方李某应给男方的购房款只打了个欠条给男方,欠条注明‘待张某债务结清给付’。关于张某债务已由法院近期调解结案。女方依然不兑现约定。 3 在张某借款诉讼期间男方王某发现(有录音证据)五万元借款并非张某出资。(法院认为:该‘录音证据’不抵‘原始借据’效力,王某主张的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不属本案范围,建议调解。) 请问:基于上述事实,朋友王某还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姻家庭
2009-06-15 16: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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