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今年春季参加公务员考试被录取为某镇党政办科员,现组织部门发调档函到当事人所在地人事局要求调档,该人事局认为,当事人于去年年底参加人事局组织的事业工作人员聘用考试,报考文件《关于我县部分县直、乡(镇)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通知》里明确要求“聘用后要在本县服务5年以上”,以此拒绝调档。当事人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写明试用期从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31日止,且第七条“聘用合同的解除”中第5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当事人)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3、被录用或选调为公务员的;4、依法服兵役的。该合同系当事人与用人单位所签订,人事局为合同登记机关。人事局以它本单位制定的文件中关于“服务年限”是否可以忽视这份聘用合同里的关于聘用合同的解除的条款?目前人事局不但不让调档,还拒绝当事人辞职以解除合同,若要起诉到法院,胜算是多少?是否要先经仲裁,还是可以直接起诉?眼看时间越来越紧,怕会耽误公务员上班,还望律师及时解答疑惑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