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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位在校学生,我的同学A和另一位同学B发生了种种矛盾,于是A准备到社会上找人来打B,因为我和B关系玩了比较好,所以经常在玩一起,一次我和B出校门外买东西,不料A已经带了社会上的人在校门外等候,准备打B,结果不仅打了B,还连我一块打了,虽然不是重伤(重重抽了我一个耳光和倒了一拳),事后虽然报告了学校,将A给予了处分,可是我没得到任何补偿???请问他这样带社会上人无缘无故打了我,是否属于人权侵犯(抽我耳光),可不可以向他索要经济赔偿?精神损失费???

民事相关
2009-06-15 10:37:2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