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08年4月注册了一家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0万。我本人出资400万,另一合伙人100万。公司章程注明,我股份80%,他20%,没有签发股权证书,但有出资证明。08年5月合伙人使用现金支票到开户行自取了100万,备注是注册资金撤资,请问他还具备股东资格吗?我该怎么做?我只想以后公司与他无关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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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公司管理存在重大漏洞,任何一个公司应该来讲,没有法定代表人的印章是支取不到款项的。
回答你的问题:1、在变更工商登记资料前,对方仍然是公司股东。
2、你应该做的是,既然对方注明是撤资,那你就和对方签订一个协议,购买他的股份,变更公司为独资公司。如果你没有能力收购,也可以引进投资者。还有你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3、建议你聘请律师作为你的常年法律顾问,为你保驾护航,否则,你这样长此下去,法律风险很大。需要的话可以和本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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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资是不能撤销的,在没有变更登记前,另一人仍具有股东资格。
处理的办法有两种,一是自己收购另一股东的股份,然后变更为独资公司;二是引入其他资金收购另一股东的股份。如果这两种另一股东都不同意的话,就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另一股东归还资金,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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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一旦出资就不能撤资,合伙人有可能欺骗了你该笔款项的实际情况,导致你误认为他已撤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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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仍然具有股东资格,在未变更工商登记材料之前.但他自行撤资是对公司以及对你个人的一种侵害.如果他的行为造成了损失你可以起诉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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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的公司管理存在很大问题,另一合伙人即股东怎么随意开出100万的现金支票,尽快完善公司管理
2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公司可以起诉其返还出资及损失,
3、如果不想和他继续合作,可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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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擅自支取100万元具有违法性,属于侵占公司资产。
如果同意他“撤资”,你必须受让他的出资,并到等级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他仍然是公司股东,享有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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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