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条款:第六条 甲、乙双方确认,在 年 月 日之前,【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甲方】【委托乙方】【委托 】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日期以 【市】【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准予该房地产转移登记之日为准。
甲方承诺,在乙方或者委托他人办理转让过户时,积极给予协助。由于甲方故意拖延或者不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乙方按本合同第十条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或其中一方均有权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
如何解读?比如说合同签订的是09年7月31日之前办理过户手续,可乙方(受让方)提出提前到6月30日办理过户手续,甲方(转让方)需积极配合过户,如过不配合是否算违约,或者说甲方可以要求推迟到7月31日过户?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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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违约,可以按约定到7月31日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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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约定时间之前办理不属于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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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土地建议详细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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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