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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煤炭运销公司的经理,2005年和外省一家公司签订一份全年20万吨的煤炭运销合同,当时对方负责人经了解核实后确定该公司手续齐全有能力组织货源后,双方签订一份有效合同,供方负责合同要求供煤炭和批车皮计划,需方按合同要求应付清每月4个列的煤炭款450万到供方公司账户上,而且以后应上次煤发走后下次款必须跟进方能再运转,需方当时只付给200万后供方当年次月给发去一个列3500吨的煤金额是120万,需方接货成功验收后未履行合同条约,没有及时将款项跟进导致已批6个车皮计划作废5个,由此停止运转,但需方拒不承认损失应承担,双方一直协商未果,在2007年12月30号供方突然在居住地被派出所抓获告之以被需方列为200万重大网上通缉,之后供方被需方居住地警察带回他省拘役20天后已证据不足给以取保,请问供方构成诈骗吗,再请问当时签订合同时在供方本地,需方有权在他居住地将列为网上通缉吗。需方警察有违规办案吗,谢谢。

经济相关
2009-06-14 08: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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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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