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09年5月,某房产公司在某报纸刊登了一大版面广告,其中长期合作伙伴列表中包含我公司名称(我公司并非该公司长期合作伙伴,且为经得我公司许可),我公司以侵犯名称权为由与该房产公司交涉,该公司认为并没侵犯名称权,请问各位律师,广告中擅用其他公司名称是否侵犯名称权?可否要求登报道歉?

人格尊严
2009-06-13 10:17:1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名称权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名称,依照法律规定转让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盗用或冒用的人格权。根据法律规定,侵害名称权的构成要件有三: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名称权的行为;造成了他人损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通常情况下,侵犯名称权的行为包括干涉、盗用、假冒。你公司有权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要求该房产公司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 起诉侵犯名称权。
  • 可以起诉,要求对方赔偿相应损失,并可以提出登报道歉或消除影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侵犯公平交易权行为有哪些
消费者维权 7590
侵犯版权的行为主要有哪些
著作权 3720
签竞业禁止条款需要注意什么
竞业禁止协议补偿金
签竞业禁止条款需要注意什么
离婚案答辩状怎写
离婚答辩状范文
离婚案答辩状怎写
民事债务纠纷无力偿还多久可以结案
债务追讨 980
民事诉讼执行期限过了怎么办
债务追讨 675
欠钱纠纷律师怎么收费
债务追讨 470
因欠款纠纷起诉的开庭流程
债务追讨 415
判决抵押无效如何处理
抵押担保 290
民间欠债不还怎么起诉
债务追讨 320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