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某房产公司在某报纸刊登了一大版面广告,其中长期合作伙伴列表中包含我公司名称(我公司并非该公司长期合作伙伴,且为经得我公司许可),我公司以侵犯名称权为由与该房产公司交涉,该公司认为并没侵犯名称权,请问各位律师,广告中擅用其他公司名称是否侵犯名称权?可否要求登报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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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权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名称,依照法律规定转让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盗用或冒用的人格权。根据法律规定,侵害名称权的构成要件有三: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名称权的行为;造成了他人损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通常情况下,侵犯名称权的行为包括干涉、盗用、假冒。你公司有权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要求该房产公司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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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侵犯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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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要求对方赔偿相应损失,并可以提出登报道歉或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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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