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父和母亲都属国营企业干部和员工,我们兄弟姐妹四人。两位老人现已先后过世,在世前,在所属企业内部,购有一套房产。
大哥因病去世,留下一个女儿,由大嫂自己抚养,至今未再婚。
母亲过世三年后,家父再婚,其再婚配偶朱阿姨有一儿子,当年二十四岁。七年后,家父也去世。
去世前,未对该房产的继承做过任何交代。
我想咨询的是,上面说到的那套房产,现在那些人(大嫂、大哥的女儿、大姐、我、弟弟、朱阿姨、朱阿姨的儿子)有继承权?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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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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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之子没有继承权,其余人有继承权。此房屋的继承较为复杂,各人继承的份额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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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去朱阿姨的儿子和你大嫂外,其他人都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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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