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于1999年签了5万多高利贷借条进行赌博和吸毒。债权人向法院起诉丈夫。一审判决丈夫败诉,并偿还债务。于2004年债权人以夫妻续存期间债务条例向法院申请追加本人为被执行人。法院没有通知本人听证和判决,就把本人判为被执行人。丈夫和本人长期失业,并没有收入来源,只有每年村分发的股利每人3000元。法院先将我与丈夫每年的股利全部收回抵债。请问可否通过什么途径或有什么法例可保障我的基本生活。可否申诉对该债务不承担被执行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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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必要的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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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保留必要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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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