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于08年1月9日在青岛开发区签订了一套129平米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精装),09年3月28日开发商按期交房,5月份准备搬家前,发现房屋顶棚多处空鼓,联系开发商进行了维修,5月29日入住后,发现复合地板多处不平,墙壁多处空鼓开裂,必须维修,开发商态度也很积极。因该栋高层各住户(共300户)均发现有同样质量问题,开发商对赔偿问题态度强硬,只同意赔偿8000元。在维修期间业主们不能入住,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延期交房,可不可以要求按房价总款每日万分之三赔偿违约金或者其他经济赔偿,是否可以要求退房。另外,契税是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日期08年1月,要缴纳3%,如按照购房发票日期09年3月22日可以享受国家的新政策缴纳1.5%,地方财政局这么做合法么?请百忙之中予以法律支持,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