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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今年8月底辞退本人时没有给于合理的原因解释,从事业务工作,而且是本人出差回来时口头通知的,之前未签订劳动合同并未购买社保(最后一个月时给买了,之前的每个月离职结算时补了一点费用),本人在此公司就职快到一年,工作时间是每周六个工作日,离职结算时要求本人签订一份协议(公司要求必须签的),具体内容如下: 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经乙方提出辞工,甲方同意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乙方同意甲方一次性支付劳动关系解除的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元(相当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其它的补贴费用不算在内)。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乙方自愿放弃补偿差额的权利;乙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自愿放弃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所享有仲载、诉讼的权利; 此协议是要求必签的,要不然不给结算工资,平时未留给我们有工资条等,但能有证明本人在公司就职的资料,请问如果我现在提起仲裁,要求公司辞退本人做出应该支付的赔偿, 请问律师这协议签属属于合法的吗? 我的仲裁申请是否合理,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其它综合
2008-11-15 05:04:3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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