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前夫于2006年7月协议离婚,当时婚生女儿9岁,抚养权归我,前夫每月负担抚养费230元。一年后(2007年11月份),我就女儿的抚养费问题向前夫提出了异议,理由是当地的物价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消费水平增高,230元的抚养费远远不能满足孩子实际支出的一半,当时前夫答应将抚养费增至每月400元,但要求我与他再签一份协议,说以后孩子的抚养费不再增加,我考虑到孩子年龄太小,距成年或有独立生活能力年限较长,所以没有答应,致使直到今天,孩子两年的抚养费一直没有拿到。为此我想通过法律的形式解决我和前夫关于孩子抚养费的纠纷。现在前夫的工资是每月2300元左右,当地08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0912元,人均消费支出9400元。请问,我提出的增加抚养费的请求法律能否支持?如果可以增加大概能增至多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