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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15日给跨越新天地交了2万元当口压金,当时承诺2008年10月1日开业,结果直到现在也没有开业。在这期间反复与我承诺5次直至2009年6月10日。 2008年9月15日跨越体育五层招商部经理口头承诺只交2万元压金,扣24%反点。没有其他费用。 直到2009年6月10日签正试合同的时候,跨越商场写的合同与2008年9月15日时口头承诺的完全不符。 合同与当时不同我无法签订。 请问这样的口头承诺能不能有法律效应。如果不签这分合同我要求退钱能不能和他们提出赔偿误工费和反还设备购买款项?

债权债务
2009-06-11 22: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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