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0年9月至2001年8月受聘南平交通监理公司,任316国道工程监理。因技术技术含量高,交建监理公司特聘请林学院刘教授任监理组组长工作,我被分配到刘培裕教授监理组工作,核定的工资为每月2000元,生活费补贴每天8元,交通、通讯每月500元,福利奖金、工地补贴另定。
2000年9月我入场工作,并领取了9至11月三个月的工资。2000年12月刘教授因患癌症,离开了该工程的监理岗位,从未返回,直至病逝。这期间我多次向交建监理公司要求发放工资,但交建监理公司一再承诺工资是不会少给我们的,只是要等刘教授回来后一起发放,理由是:边坡防护工程是刘教授承接的,但我们并未和刘教授签定过任何聘用协议。监理工作至2001年8月完成。从2000年12月至2001年8月,南平交通监理公司均拒绝支付工资。
我受聘均无与南平交通监理公司签定合同,但监理的所有签字文件均不在我手上,但我被拖欠工资是南平交通监理公司同事认可的,这样的案子起诉有成功的把握吗?如何打这场官师,要求做哪些赔偿?请多多指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