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昆明xxx责任有限公司进了一批建筑材料。由于 当时无钱付款向该公司写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没有注明还款日期。
之后几次分批还了2万多元,最后一次还款xxx责任有限公司员工把欠条拿出来自己成立了家公司名为“aaaa责任有限公司”要求我在最后一次还款时写给他的欠条上修改成欠aaaa责任有限公司7万元。
现他以aaaa责任有限公司的名义将我告上盘龙区人民法院。
我认为诉讼主体不对我是欠“xxx责任有限公司”,“aaaa责任有限公司”是我欠款后成立的。虽然我在最后一次欠条上也写了aaaa责任有限公司。那在法律上能不能认可。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