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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将一个工程承包给一个包工头(没有签定合同),在工程建设中,包工头所找来的工人因屋顶瓦片破裂摔下来,造成了残疾 现在对方已经将我公司和包工头告上法院. 并已开庭,而我方要求原告方去医院出具鉴定证明(之前已鉴定,但我放有疑问,故要求再次鉴定).所以暂时休庭.而原告找来一帮人来到我们公司,说我们公司拖延时间,然后以"没有精力再继续拖下去"为理由,要求我公司给予生活费,并声称要24小时跟着我公司总经理,限制我公司总经理的人生自由 请问律师,原告方这种要求我们公司给予生活费的行为是否合理 如果不合理,违反了哪些条例 谢谢律师的解答

劳动纠纷
2009-06-10 14: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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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应该将工程发包给具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承建,如果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自然人,发包方具有重大过错,如果按照雇佣关系来看,你们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我认为此事件中,欠缺了一个劳动前置程序,法院直接开庭是欠妥的,伤者应该首先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劳动部门认为不属于工伤法院才能受理。在法院判决出来之前,你方有权拒绝赔偿,对方属于无理取闹,你方可以报警处理。
  • 那是不是在法院判决之前,他们所提出要求给予生活费的要求,我们可以给予拒绝
  • 你们可以报警,是否赔偿以及赔偿多少应当由法院来决定。
  • 生活费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只是在医疗期间有误工费用,如用违法行为可报警处理,扰乱经营次序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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