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的商品房合同写明地块规划用途为商住,土地使用年限自2005年4月4日至2075年4月3日,使用年限为商住70年。经到国土局咨询得知,地块规划用途为综合用地,批准使用年限到2047年4月3日终止,这样年限就只剩下38年,开发商欺骗了业主,我可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我可以要求开发商双倍赔偿购房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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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将商品房列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但目前还不能适用。现在你只能依据合同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维权,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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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现实中这种情况一般直接适用消费都权益保护法的很少,不过,如该事实的存在,影响购房者购房行为的,我个人认为,可以要求退房、赔偿损失、减少相应的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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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房地产是否使用消法有争议,如该事实的存在,影响购房者购房行为的,可以要求退房、赔偿损失、减少相应的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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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为你设计维权方案,可电话联系,我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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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