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6日,某电脑公司给我公司传送了一份电脑销售单,销售单说明某某牌子电脑单价3800元,数额有限,有意购买者请2009年5月25日前联系,6月1日交货。2009年5月2日,我公司以邮寄方式给该电脑公司寄送了购买承诺书。到了交货期限,未见该电脑公司发货,我公司遂与该公司交涉,后经查证,该承诺书寄送到该电脑公司的传达室。电脑公司认为我公司承诺书未送达,不承担责任,请问律师,我公司的承诺书是否可以视为送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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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情形已经送达,属于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是指受诉人民法院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相符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但是你的合同没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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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已经送达了。没有什么争议。建议公司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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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送达,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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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成立,你发出的是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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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到对方传达室,可以视为已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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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还是看对方是否收到,如果是挂号信的,可以查一下签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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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解答:已送达,但合同没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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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