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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公司的前法人,去年8月和承包户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将公司的营业场所进行租赁承包,并收取了承包户交来的风险保证金;10月,我转让了股权及法人资格;今年2月,承包户又以甲方违约(没有按规定的日期,提供全五证)的原因,起诉了新法人。 而引起违约的直接原因就是承包户又进行了装修改造,迟迟不能完工,致使消防检查未能通过验收。比合同上承诺提供全部手续的期限,也就是去年9月1日,晚了1个多月,但在此之间到今年2月起诉之时他一直都在经营,费用税金都以此为由拒不交纳,后来双方协议免去了这段时间的承包费用。 可到今年2月,在经营情况日趋不好的情况下,承包户又以甲方违约之由,起诉新法人,要求退还保证金及装修费用和承包费用。经过两次审理,法院判决要求新法人全额赔偿诉讼标的。而我在和承包户签订合同时,将收取的保证金已投用于经营场所。在我和新法人进行股权转让时,新法人也并没有和我签订协议,给我付任何转让费用。 新法人败诉后是否有理由向我索取这笔保证金呢?这是我心中的困惑,希望大家能够给我提供些有利的依据和理由。谢谢各位!

公司企业
2004-11-05 01:22:0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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