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丈夫结婚多年,育有一子,现在双方感谢已破裂,我们希望好聚好散,协议离婚,丈夫希望儿子给他,房子归我,儿子以后我尽量不要见,丈夫经济条件比我优越,我也想儿子有好的成长环境,但是我担心,离婚后不能再见儿子,请问律师,离婚后我有探视权吗?丈夫希望我尽量不跟儿子相见的要求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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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的规定,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并不因父母离婚而消失,且抚养孩子的一方,即使不要另一方向孩子支付的抚养费,也无权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所以说,你的探视权是不可能被剥夺的,你丈夫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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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你当然有探望权,你老公的要求是不合理的根据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因此除非你行驶探望权对小孩成长不利且有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外,任何无权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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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探视权,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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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