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超市上班,需要在超市财务那拿钱去采购货物,由于某种原因在超市辞职了,但是在原来超市还有一些欠条没有结算清楚,我是三个字的名字,但是我用的二个字的名字打的欠条,如果超市方面起诉,我是否能胜诉.(欠条金额大约不到4万元人民币)怎么样才能证明欠条是我打的,欠条的钱不是我个人用款,进的货已经在超市了没有在我的手里,应该怎么去处理呢,前提下是欠条中的钱不是我花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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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陈述, 我认为案件没问题
首先 他起诉你, 是可以的, 因为从笔记上也能鉴定出 你取的钱,法律讲的原则是真实性!!是你实际拿的钱
但你不一定能输掉官司,你可以说明,字是我签的, 但行为是为超市,而且货在超市, 具体的话 电话咨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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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结算吗?如果从超市借钱购货,那货物没进账吗?应当结算一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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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