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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底与人签订了租房合同,当时是甲先生和他的内弟一起去的,而甲说他没带身份证就用他内弟的身份证和我们签了两年的房屋出租合同(合同上的名字是其内弟的,但却是他签的他内弟的名字)。今年4月我发现住在我房子里的并不是甲和他的家人,是一个自称与他合租我房子的丁先生。我在与甲先生联系后,得知他不再租住我的房子了,并要求他写了一份自愿与我解除合同的申明(甲数月前已不在本市居住,给的是传真件)。这时,我认为是甲违约了,因此他交的三千元押金不能退还。我拿着这份申明去找丁先生,希望他能重新和我签一份合同,但他坚持他与甲是合租关系,并且认为这份申明无效,因为不是与我签合同的人写的,因此他认为我必须继续与他履行合同,并在合同自然终结时退还三千元押金。请问,我是不是得承认他们的合租关系,与丁履行我和甲签的合同?如果不必承认,那么我要怎么做才能让丁信服原来的那份合同已经因甲的违约而废除?谢谢,迫切需要您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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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09 19: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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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