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的法律要件
原告:王A 被告:王B
王A、王B系老王的两个儿子。老王在世时,曾于2003年5月立下赠与合同,将东区的二居室房屋赠与长子王A,王A负担的全部生活费,并每月支付老王100元零用钱,该房屋的所有权归王A所有。该合同订立时请朋友作证,但并未办理任何手续。后王A下岗,将老王的零用钱每月由 100元降至 30元。老王难以接受,遂起诉到人民法院,未经判决又撤诉。2005年3月老王病逝。其次子王B强行占据了西区的另二居室房屋。王A与王B发生争执。王A认为西区的二居室房屋中有他的一间。而王B不同意。王A起诉到法院。
被告辩称:其父与王A之间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父亲留下的财产应按法律规定继承,王A已占用一套房,所以剩余的一套房归自己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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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成立,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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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予成立,父亲留下的西区房屋应当由两个儿子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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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