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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原贵阳耐火材料厂的一名女职工,贵阳耐火材料厂于2005年12月29日宣布破产2008年11月28日终结破产程序。2008年8月由购买单位劲同公司安置在劲同耐材料公司上班,与该公司签订三年合同,上班6个月后该公司以进入申请破产程序为由,2009年5月解除合同,停产生活费,停止缴纳“五金”,并只按规定发放一个月经济补偿650元(实为扣除当月医保后金额)。我现是一名孕妇,预产期是2009年8月,我以不能开除孕妇为由提出不能解除合同,该单位以执行董事后决定为由不予理踩,我要怎么进行申诉。谢谢!

民事相关
2009-06-09 1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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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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