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原贵阳耐火材料厂的一名女职工,贵阳耐火材料厂于2005年12月29日宣布破产2008年11月28日终结破产程序。2008年8月由购买单位劲同公司安置在劲同耐材料公司上班,与该公司签订三年合同,上班6个月后该公司以进入申请破产程序为由,2009年5月解除合同,停产生活费,停止缴纳“五金”,并只按规定发放一个月经济补偿650元(实为扣除当月医保后金额)。我现是一名孕妇,预产期是2009年8月,我以不能开除孕妇为由提出不能解除合同,该单位以执行董事后决定为由不予理踩,我要怎么进行申诉。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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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就可以吧,行不通的话可以上诉。
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怀孕期间,企业是不能与员工终止合同的。你有理由拒绝他们的决定,孕妇还有4个月的带薪产假呢。一定要去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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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无效,应当按生育保险规定的最低待遇支付工资,直至体完产假,解除合同要到哺乳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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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相关法律并没有针对孕妇特别的给予赔偿,同其他员工得到一样的经济补偿,但你可以额外要求把年限延长到哺乳期。 可以委托律师和厂方交涉或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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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到劳动局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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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当地劳动局投诉或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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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