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0日早9点本人因刮伤右后保险杠送嘉信店修车,下午6点半嘉信店工作人员告知我的车被刮了,放在泰达汽修厂里,过去一看,在刮伤处又撞得面目全非。
1:事故人出事后未告知本人。(事故时间下午16点左右)
2:事故人未经公司同意私自出车(主管告知)
3:事故现场在南外环曹家村(离专营店15公里左右)
4:被撞处在同一位置。(在短短几天内)
5:9月20日早本人所借面包车鲁JA6991.在所在小区丢失(以报案)
6:两个半月未及时处理
事故本身与本人无关,嘉信店应负全责。 本人本着及时处理的原则尽早处理该问题,换新车并给店方1万元(半年车损)1:给六万元保养。2:换新车给店方5万元。3:换店老板旧车。4;老板不在等让人无法接受的方法一拖再拖,推卸责任。
本人对嘉信店这种推卸责任的行为十分气愤,【强烈要求嘉信店给本人换新车.
并赔偿经济损失】。我的车被汽修厂开出发生交通事故,保险 公司在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让汽修厂把车修好,已致无法处理此事。【我是否可告保险公司违规】。【是否可以告汽修厂故意发生交通事故骗保】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