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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6日抚顺市顺城区格林山庄物业开资,有一部分人得第二天才能领工资,可就在当天半夜财务室被盗,第二天物业报案了,当时民警发现财务室的窗户没有关,而且作案者没有带作案工具,只是用财务室桌上的指甲刀撬的抽屉,而且只撬的装钱的抽屉,可是之后案情就没进展了,然后物业领导研究处罚当天在班工作人员,可是处罚的钱数正好是丢失的钱数,这样合理吗?这是丢了几千元,要是丢了几万,几十万的话,在班的还得补几十万吗? 今年5月份的时候格林山庄业主家又被盗了,而且一夜之内被盗2家,山庄领导又决定在班的每人处罚500元,可这次的原因是什么呢,领导说是员工失职,可是在监控录象里员工半夜每半小时就巡逻一次(这是山庄规定的),难道这样也叫失职吗,别的物业人员都是上12小时休24小时,可是格林山庄是上24小时休24小时,工资却和别的物业一样,而且有一点事就先以罚款为主,这些靠几百元工资为生的员工几乎每月都要被罚,难道这些人只能忍气吞声的任命吗?难道这个社会真的没有替这些人说话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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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08 13:09:0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