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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29日,我哥哥驾车拉货途中与一闽籍货车发生了追尾,闽籍货车司机郭某一下车就破口大骂,两人进而发生争执扭打起来,最终我哥哥被其打伤,手指骨折,肩膀挫伤,之后双方进行协商,不成,我哥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就此案进行调解,达成协议,郭某赔偿医疗费用1500元,之后我哥哥觉得赔偿数额太少,根本不够支付医药费,遂欲再次想法院提出刑事自诉,请问各位,我哥哥可以再次提出刑事自诉吗?

刑事行政
2009-06-09 10:57:31
共有10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你就同一事实再次提出刑事自诉,法院不会受理。一些当事人为了胜诉常常想方设法寻找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同时,对于败诉的结果也心有不甘。其实,法律给了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的自由,败诉方完全可以通过上诉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二审中努力实现自己的主张。即使二审败诉,如确系不服,还可通过合法程序进行申诉。
  • 不满意就不要签收,一旦签收就发生法律效力了,不能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但是如果发生二次治疗费用的,可在费用发生后再次起诉主张民事赔偿。
  • 不可以
  • 不可以
  • 不可以
  • 调解书已生效,不能再次提出。走民事诉讼也有难度。
  • 不能。
  • 调解就是要双方自愿,这个你觉得光凭一句钱太少能推翻吗?一事不再理。
  • 如果法院调解后你撤诉,则可以再起诉
  • 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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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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