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我于2007年2月在广元至巴中高速路上给人打工,后来老板无钱支付就打了一张欠条,(共欠15904元)但在欠条上签字的还有老板的另一合伙人(过去我不认识),我多次向老板索要无果,老板还说我当时工作没做好,不给工资。另一合伙人不知去向了。现已起诉到法院。法官说另一合伙人要我去找到了才能开庭。我上哪儿找呀。没法!我看有关法律方面的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这种情况属于“连带之债”。 《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请问老师。法官为何不按此规定主持公道呀?我如何才能要回我的工资呀!?谢谢您的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