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我败诉,法院强制执行要拍卖我的房子。先通知,给我一个月时间,自己找人卖房子,因时间短我没能卖掉房子,后来时隔半年,法院通知我房子已拍卖了。卖了十万元,我是一百零五平米的房子,地理位址很好,又是三楼,购买是十八万。使用了六年。我看民事诉讼法上说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房子,应当通知被执行人。可他们这样执行我们老百姓又能对谁说理?请问这种情况有没有办法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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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执行中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1、应对拟拍卖的财产进行作价评估,并应当在法定的时间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2、应在拍卖日5日前依法通知被执行人拍卖的时间、地点。建议向上一级执行局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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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执行程序中存在不合法的现象,你可以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建议向上级法院执行局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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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院院长或上级法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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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执行人全家只有一套房子,法院只能查封,不能强制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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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拍卖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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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向本院院长或上级法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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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向本院院长或上级法院以及检察机关反映。法院这样执行明显违法、在拍卖中应对拟拍卖的财产进行作价评估,并应当在法定的时间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而且应在拍卖日5日前依法通知被执行人拍卖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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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